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11號聲請人mediHoldingGmbH法定代理人康斯坦采.海洛代理人 安沃特 (WalterAppel)複代理人 劉家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翠茹┌─────────────────────────────────────────────┐│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普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8-SY-0000000-0│1│480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