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乙○○因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