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家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35號上訴人 蕭獻堂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複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被上訴人 洪玉葱 上列當事人間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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