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24號原告 蔡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珍香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被告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居所,請補充更正,並檢送大陸地區結婚公證書(須含被告在大陸住居地址)。
二、因本件離婚訴訟,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經常共同居住地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原告戶籍地在台中市,依卷內資料,未能證明渠等之履行同居地係在彰化縣內,故本院似無管轄權,請檢送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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