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蕭宏澤 相對人即債務人白土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