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原告 王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 律師被告王 張桃
王樹木
王照智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王欽室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併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王欽室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共5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又被繼承人王欽室並未以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求為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王欽室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全
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有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則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即屬兩造公同共有,而本件又無不能分割遺產之約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院審酌以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之方式分割,亦屬遺產分
割方法之一,考量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當事人意見等情,認被被繼承人王欽室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之動產,則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而就附表一編號13至17所示之動產,認宜採變價分割方式,變賣所得之價金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取得為適當,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而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始提起訴訟,又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本得互易,且均因分割而蒙受其利,是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怡雅附表一:被繼承人王欽室遺產編號名稱權利範圍/金額/數量分割方法1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4,224平方公尺(194分之27)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彰化銀行存款1,513,274元及其利息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3新北市林口區農會存款59,387元及其利息4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14,727,153元及其利息5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2,715元及其利息6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56,879元及其利息7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美金837,287.37及其利息8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港幣1,386.87及其利息9第一商銀三重埔分行存款335元及其利息10渣打國際銀行三民分行存款108,702元及其利息11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存款8,801元及其利息12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應收利息661元1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37股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14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9股15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22股16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40股172009年LEXUS汽車(車牌0000-00)1台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王聰賢5分之12 王張桃 5分之13王樹木5分之14王照智5分之15王俊雄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