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9號原告 邱婷蔚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元 等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000元,並具狀補正本件訴訟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證物。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
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又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所提當選無效訴訟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
000元(計算式:3,000元×5人=15,000元);又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載明具體請求之原因事實,其起訴程式即尚有欠缺,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之具體原因事實(即請求聲明所憑之事實、相關證據)(按原告所提之原證1僅涉其中一名被告)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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