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О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曾慧真 告訴被告即與其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之丈夫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許,由曾慧真之弟曾瑞章陪同返回夫妻二人位於宜蘭縣○○鄉○○街○巷○號住處家拿取換洗衣物時,甲○○為阻止曾慧真離家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曾慧真,致曾慧真受有左手第二只擦傷及左腕擦傷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慧真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足憑,則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郭顏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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