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判處(定應執行刑)二年五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二○四五○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三十六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