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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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忠平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忠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王忠平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王忠平業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8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謝宏宗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