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805號原告 陳景隆 被告 侯志 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3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