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於民國93年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㈠於84年間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244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㈡又於89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㈢再於90年間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760號駁回上訴確定;㈣復於91年間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0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另於92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04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7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233號裁定就上開㈡、㈣、㈤罪減刑,再與不得減刑之㈠、㈢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01號函暨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