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行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又被告前於9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復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其徒刑4月確定,與前開有期徒刑6月接續執行,甫於99年4月1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一再觸犯妨害風化罪章,竟仍不知悔改,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僅為圖一己之私利,所為犯行助長社會淫風,危害善良風俗,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及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犯罪所得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之資力、智識程度等情,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000元,為被告為本案媒介性交易以營利之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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