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68號
聲請人 許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X-0000000-0│1│209│├──┼────────────┼─────────┼──┼──┤│002│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D-0000000-0│1│1000│├──┼────────────┼─────────┼──┼──┤│003│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9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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