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54號聲請人 崔家瑋 法定代理人 胡正美 兼訴訟代理人
崔皓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