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5843號債權人戊○○○
10號債權人乙○○
10號債權人丙○○
10號債權人丁○○
10號上列債權人戊○○○等四人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戊○○○等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被繼承人 連燦焜 之繼承系統表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債權人係因原債權人死亡而繼承債權,請具狀釋明如債務人對任一債權人為給付,其債務是否相對消滅?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