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 謝其璋 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 林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零陸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10,7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經原告於民國103年7月8日提出民事爭點整理狀,將其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7,081,0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自民國91年7月15日起,向 黃炳賢 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之建築物,並經營「鉅峰泡棉工廠」。詎其於100年6月18日17時25分前之某時許,在上址工廠內,以電動砂輪機磨利泡棉切割刀片時,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將上址工廠內泡棉清除或搬離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即貿然以附在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下方之電動砂輪機磨利刀片,迨於同日17時25分許,因磨利刀片過程所產生火花噴濺引燃泡棉,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大火燒燬被告所承租之上址工廠,並延燒致燒燬由原告在臺中市○○區○○路○段○○○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物)經營之東立汽車材料行隔間牆、浪板屋頂及其內物品。
(二)原告因被告過失燒燬原告經營之「東立汽車材料行」廠內隔間、生活用品、材料、設備及生財器具,而受有如附表一、二之項目、單位、數量及金額欄所示之建物及裝潢損害501,170元、生活用品、器具損害176,665元、生財器具、機械設備損害3,386,030元及庫存零件損害3,017,145元,合計7,081,010元。又原告經營之汽車材料行,係以更換零件、維修保固期間過後之各車種為主要營業項目,且汽車性質上為固定資產,可使用年限往往達10年、20年或更久,故原告須對不同年份出產之各型車種,買入各類車用零件為存量,以預防缺貨。再者,原告係經營汽材修配之師傅,故材料行內會有各種不同的汽材零件,以備隨時為客人更換、修配。是附表二:料架置物表(料架1-9)所示之「庫存零件」,均屬進貨成本,非固定資產,無須提列折舊。
(三)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7,081,010元。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081,0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案發當時,係在直刀泡棉切割機台前切割泡棉,並未以該機台磨刀,且被告於切割泡棉時,係見到左前方靠近 洪德環 經營之汽車修配廠(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築物)鐵皮附近之泡棉起火,而洪德環經常在該處使用噴燈等燃具修車,故鐵皮上已有諸多小洞,是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可疑係洪德環於該處使用燃具之火星,掉入被告泡棉工廠之泡棉所引發,而非被告磨刀所引起。
(二)又依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清單,東立汽車材料行全年營業收入總額為564,577元,其全年所得僅33,874元,並無庫存量之紀錄,且東立汽車材料行之資本額僅60,000元,卻有價值3,017,145元之零件庫存量、3,386,030元之生財器具機械設備、501,170元之建築裝潢金額及176,665元之生活用品器具,總計金額7,081,010元,實有違常理。原告雖主張其受有損害,惟被告否認原告提出相關損害賠償文書之形式及實質真正,另證人 游添閩 僅負責汽車維修部分,並沒有接觸或負責盤點及叫貨,卻能明確詳細知道器材及零件的擺放位置、複雜之種類及數量,應與事實有所出入,其所有證詞顯然偏袒原告,更有串供之嫌,應不足採信。原告應舉證該等物品,確於系爭火災中毀損,不能僅以數張火災照片即認定有此損害。就原告請求如附表一所示損害之部分,陳述如下:
⒈建物及裝潢部分:
系爭建物係由屋主黃炳賢出租予 黃紋卿 ,原告並非系爭鐵皮屋之承租人,故原告主張建物及裝潢受損,顯無依據。再者,附表一編號1至3之損害,經被告請人估價,其中輕鋼架天花板每坪係600元、四面雙面隔間每坪2,300元、隔間空心門和斗一組2,000元,以五坪大正四方之辦公室而言,所需費用僅為35,360元,原告之請求顯然過高。況原告之妻係自89年起承租該處,果有為上開搭建,迄火災發生亦已10年以上,該些建材價值亦因年歲經過,須經折舊,且系爭建物為違章建築,日前已遭市政府拆除殆盡,並無任何補貼,故縱無火災,原告主張之物品仍須被拆除而無價值。
⒉生活用具、器具部分:
原告所舉之證據僅係估價單或網路查價資料,該等估價單係99年、100年間所出具,並非發票證明,無法證明附表一編號4至15所列之物品均係在火災現場,更無從認定與本件請求有關。縱有上開物品於火場中,原告所主張附表一編號4至15之生活用品、器具早於數年前即購買,早年價格與現今價格並不相同,且一般物品使用均有年限,該些物品於火災發生時,亦因年限經過而應折舊計算,原告以新品價格請求,並無理由。
⒊生財器具、機械設備部分:
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網路查價資訊,僅能證明原告有意購買估價單所載之物品或就該物品比價資訊,形式上並無法證明該些物品於本件火災滅失,無從認定與本件請求有關。縱有上開物品於火場中,原告所主張附表一編號16至36之生財器具、機械設備早於數年前即購買,早年價格與現今價格並不相同,且一般物品使用均有年限,該些物品於火災發生時,,亦因年限經過而應折舊計算,原告以新品價格請求,亦無理由。
⒋庫存零件部分:
原告提出之同好企業、福士公司、廣飛企業等估價單,僅可表示原告有意要購買估價單所示之物品而請求估價,並不足以證明原告確有如此數量之囤貨及損害。再者,觀之同好企業99年、100年年度出貨明細表,其上記載之叫貨數量都是一個或個位數,應係原告叫貨後立即更換之情形,無所謂庫存量之存在,且其就料架1至料架9之零件,僅出具估價單,而非收據或發票證明,總金額又高達2,083,450元,顯然誇大不實。爰就原告所請求各料架上的物品提出抗辯分述如下:
①料架1、3、6之器材及數量:銷貨請款明細表裡並無紀錄。
②料架2、4之器材及數量:依原告所提出之銷貨請款明細表
,叫貨數量皆僅1個或2個,且叫貨時間均間隔一段時問,可證是客戶有需求才叫貨,並非庫存。
③料架5並無原告所述之物品及數量,且該物品並非庫存。
另數物架之物品多有重複,如汽機油濾清器在物料架1、4、5、6、7、8上皆有,在物料架8數量更多達500個以上,衡情物料架實不可能載有上述如此大量物件。
④料架7之器材及數量:大多都和其他料架上器材重複,且
銷貨請款明細之紀錄均為1個或個位數之叫貨情形,另皮帶之數量從銷貨請款明細表紀錄統計,從91年到100年間僅有叫貨353條,且每次叫貨之數量都是1個或2個或是個位數的量,並無原告及證人 游添閔 所述2,000至3,000條之庫存量存在。油管夾500支、水溫感應器100只,在銷貨請款明細表並無出貨紀錄存在。
⑤料架8之器材及數量:料架上汽油濾清器(500只以上)在
銷貨請款明細表並無叫貨紀錄存在,另火星塞(1000只以上)依銷貨請款明細,僅於91年、92年有零星叫貨紀錄,且數量之總合才幾百個,叫貨時間距火災發生亦時隔8至9年之久,應已使用完而不存在於廠內.其餘料架上之器材在明細表之紀錄都是1個的叫貨,亦係客戶有需求才叫貨並立即更換,而無庫存存在。
⑥料架9之器材及數量:機油50箱、全自動變速箱油5桶x2OL
、福士清潔劑3桶x2OL等在銷貨請款明細表並無叫貨紀錄、水箱、汽缸蓋、BENZ右前車門沒有叫貨證明,且該等物品均屬高價位器材,依證人所述該等高價位器材須經客戶同意,始會叫貨後隨即維修更換,無將BENZ右前車門存至料架9之可能。10萬元字畫並未存在亦無依據證明,況且,豈有將價值10萬元字畫與髒汙之油品及器材堆放一處之可能等語,資為抗辯。
(三)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經法官試行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⒈被告向黃炳賢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建
築物,並在該址經營「鉅峰泡棉工廠」。該工廠於100年6月18日17時25分許,發生火災事故,大火燒燬被告所承租上址工廠,並延燒致燒燬北側相鄰之原告經營、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築物之東立汽車材料行之隔間牆、浪板屋頂及其內物品。
⒉原告為東立汽車材料行之實際負責人。
(二)兩造爭執之事項:⒈被告就系爭火災事故之發生是否有過失?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建物及裝潢、生活用品及器具、生財器具
及機械設備及庫存零件共計7,081,010元,有無理由?
四、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就系爭火災事故之發生有過失:⒈本件火災之起火戶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建築物「鉅峰泡棉工廠」:
①證人即位在臺中市○○區○○○路○○○○○號之車迅汽車商
行人員 張建豐 於100年6月18日在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陳稱:火災發生當時伊在店門口跟同事聊天,伊看到前方泡棉廠(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之南側間隔牆中間處上方有濃煙竄出,伊就先打119報警,然後到對面通知檳榔攤的人趕快出來,接著站在三民西路上擋車,避免車輛左轉進入東興路一段,沒多久消防車就到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相字第1014號相驗卷第100頁)。
②證人張建豐於100年7月23日警詢時陳稱:(100年6月18日
17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泡棉工廠發生火災時,你是否在場?)伊○○○區○○○路○○○○○號「車迅汽車」門口,剛好看到對面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泡棉工廠火災等語,並陳稱:(你是否知道起火原因?)不知道,伊只看到煙就報警了,報完警,那間房子的火就冒出來了等語,及陳稱:(火災前,泡棉工廠之泡棉擺放情形如何?)伊上下班會經過該泡棉工廠,就伊所見,泡棉工廠大門口外面的泡棉都堆的很滿,裡面伊沒注意,不過應該也是滿的等語,以及陳稱:(火災發生前有無可疑人士經過?是否有人為縱火,或失火可能?)伊見到火災發生時,有看到隔壁汽車修配廠的人最先跑出來,他看到煙很大,又趕快衝進去把車子開出來,然後才是泡棉工廠的人跑出來,伊看見泡棉工廠的人跑出來後,又好像要衝進去火場的樣子,可是因為火勢太大,他衝不進去,旁人也勸他不要靠近火場,再來就是右側汽車材料行的人跑出來,火災前沒看到可疑人士經過,是完全沒人經過或從該泡棉工廠出來,當時起火點是從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泡棉工廠的內部往外冒出,所以起火點是在屋內,伊沒辦法確定是人為故意或過失所發生的火災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8993號偵查卷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
③證人張建豐於100年12月29日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
刑事案件訊問時具結證稱:(你最初看到的火災情形如何?)伊看到屋頂冒煙就趕快打電話報警了。(看到哪裡的屋頂冒煙?)鐵皮屋的上方,伊店前面有一排修配廠、工藝場,有木頭、泡棉等,發生的地點是在伊店的正前方。(你說鐵皮屋上方是哪個鐵皮屋上方?)伊看到的是介於德環鈑金修配廠與鉅峰泡棉工廠中間靠近後面的地方冒出黑煙。(是否可以確認煙冒出來的地方是在鉅峰泡棉工廠或鈑金修配廠?)以伊站在店門口目測結果是比較靠近鉅峰泡棉工廠這邊冒出黑煙等語,並具結證稱:(你有無看到證人洪德環從工廠出來的情形?)伊有看到1個人從修配廠裡面出來之後又衝進去把車子開出來。但伊不確定是不是在庭證人洪德環,因為伊不認識他。(你看到那個人從修配廠裡面出來,他是出來做什麼?)感覺那個人是很驚慌從修配廠裡面出來,又衝進去開車出來。這是在伊報完警之後所看到的等語(見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卷第76頁背面至第77頁背面)。
④關於位在臺中市○○區○○路○段0000000000000000
0號等由南往北一整排建築物受燒情形:(1)345號建築物之北側鋼架烤漆浪板隔間牆面受燒變色較為嚴重,且前方地面所堆置鐵質物品雖受燒變色,但未見有可能引起火源之物品,及前方地面所遺留1支手提滅火器之插梢已拔除;西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及前方所堆置鐵質物品僅輕微受燒變色;南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僅受煙燻黑,及其旁所停放堆高機及前方鐵柱旁所放置乙炔桶均無受燒痕跡;屋頂內部僅北側輕微受燒變色,並無塌陷情形。(2)347之1號建築物之屋頂嚴重燒熔、變形、塌陷;南側鋼架烤漆浪板隔間牆面嚴重受燒變色,及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之木質床臺燒失不復存在,床臺鐵質支架嚴重受燒變色,機臺附近之泡棉嚴重燒失、碳化,僅少部分留存,且床臺附近留有2支使用後之滅火器空桶,床臺上切割泡棉用刀片附近亦留有1只手提滅火器插梢;北側「平刀泡棉切割機臺」之木質床臺燒失不復存在,床臺鐵質支架受燒變色尚屬輕微,機臺上方及附近之泡棉燒失、碳化尚屬輕微,仍有部分泡棉留存;東南側房間之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嚴重燒失、碳化,內部擺放物品亦燒失、碳化,且呈現西側較東側嚴重現象;西南側「廁所」內部磁磚及擺設之洗衣機受燒呈上方較下方變色較嚴重現象;西側及北側鋼架烤漆浪板隔間牆面受燒變形則尚屬輕微。(3)347建築物之屋頂以西南側附近受燒變色較為嚴重且南側部分塌陷;西南側廚房所設置金屬流理臺受燒變色;南側展示間及電腦室之木質隔間裝潢牆面燒失、碳化,及南側鋼架烤漆浪板隔間牆面受燒變色且呈向南側彎曲、傾斜現象;北側矽酸鈣板隔間牆面受燒變色泛白。(4)349號建築物之屋頂僅輕微受燒變色;南側辦公室僅上方輕鋼架天花板受燒掉落;西側汽車材料區所擺放汽車材料燒損;北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鐵架等鐵質物品受燒變色尚屬輕微等情,有本件火災現場照片及物品配置圖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109頁及第111至148頁),足見位於上址一整排建築物,以其中347之1號建築物受燒情形最為嚴重。
⑤關於本件火災報案情形,首先係由被告於100年6月18日17
時25分12秒以電話撥打119報案,並於電話中稱「消防局喔,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火燒厝啦」等語,之後有1名張先生於同日17時28分42秒以電話撥打119報案,並於電話中稱「東興路跟三民西路口,泡棉廠燒起來,你們救護車趕緊出來,消防車趕緊出來」等語,後來有另1名張先生於同日17時30分50秒以電話撥打119報案,當時119值勤人員表示「我們車快到了」等語,有火災案件紀錄表及譯文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卷第84、85、8
7、93、96、97頁)。⑥觀諸上開證人張建豐陳述內容,已詳述其於案發當天發現
本件火災發生經過,且關於起火戶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建築物「鉅峰泡棉工廠」乙節,核與上開火災現場照片顯示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0000000000000號等由南往北一整排建築物,以其中347之1號建築物受燒情形最為嚴重乙節,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打119報案後沒多久消防車就到現場部分,亦與前開火災案件紀錄表及譯文所載內容,互核一致,參以,證人張建豐僅係單純目擊本件火災發生經過,與本件火災之發生原因並無任何利害關係,是其證詞應堪信為真實。綜上,足見本件火災之起火戶係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建築物「鉅峰泡棉工廠」。
⒉本件火災之起火處係在上址「鉅峰泡棉工廠」內部之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
①證人即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 技佐 吳俊東 於102年1
月3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提示相驗卷第63頁以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此份鑑定書是否你製作的?)是的。(100年6月18日下午5時25分發生火災,你是何時進入現場勘察?)在報告書第8頁「火災現場勘察人員簽到表」,第1次勘察時間是在100年6月18日17時50分,有1組5人先後到達,第2次勘察時間是100年6月19日上午9點,消防局有5人到場,伊兩次都有到場,第1次約傍晚6點多,案發1個小時後到,最早到達的人是 廖茂宗 股長。(前開報告的結論是否你們討論出來的結論?)是的。(參與勘察的股長、技士、技佐中有無職階?)有,最高的是 技正 黃春癸 ,再來是股長廖茂宗,接下來是科員 王怡驊 ,接下來是技士 范長金 、 賴揚智 , 技佐伊 。(你們總共參與鑑定報告討論的人有幾人?)第2天100年6月19日參與勘察的人,5個人都有參與討論,一般是採多數議決,但是本件的部分參與討論的人都持同一個見解。(前開報告第2頁「火災原因研判第(一)點,你們認為德環汽車修配廠,愈往北側受燒愈嚴重,你們研判火勢是來自北側的「鉅峰泡棉工廠」,是否如此?)修配廠本身受燒輕微,所以研判火勢應該是來自受燒情況相對嚴重的北側「鉅峰泡棉工廠」。(提示相驗卷第115至117頁德環汽車修配廠現場照片,你所指的汽車修配廠內受燒輕微是指只有北側緊臨「鉅峰泡棉工廠」之烤漆浪板牆處有受燒?)是的。(提示相驗卷第66頁,上開鑑定報告火災原因研判第2點提及畫廊受燒輕微且呈現愈往南側受燒變色愈嚴重現象,研判火流來自南側「鉅峰泡棉工廠」,當時你所觀察到的是否如報告書所寫?)是的,畫廊受燒相對來說算是輕微,而且它本身又以南側受燒較嚴重,所以推測火流來自南側。(提示同卷第66頁鑑定報告,就火災原因研判第3點,提及東立汽車材料行受燒尚屬輕微,北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等物品,受燒變色尚屬輕微,愈往南側受燒變色愈嚴重現象,研判火流來自南側的畫廊,這個敘述與你現場勘察是否符合?)是的,符合。(綜合研判結果,你們認定起火戶是「鉅峰泡棉工廠」?)是的,除了依據現場勘察,還有參酌現場目擊者的陳述,而且被告本人是第1個打電話到消防隊的人。(提示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卷第79頁現場圖,配合上開鑑定報告起火處研判第1點,提及「鉅峰泡棉工廠」北側烤漆牆面受燒尚屬輕微,愈往西側碳化愈嚴重,研判火流來自西側,你所指的北側烤漆牆面是指何處?)就是「鉅峰泡棉工廠」與「奔騰藝術畫廊」間隔的牆面。(提示上開現場圖,配合上開鑑定報告起火處研判第2點提及「鉅峰泡棉工廠」西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受燒尚屬輕微,且南側較北側受燒嚴重,研判廠房西側火流來自南側,此鑑定報告與你現場所看是否相符?)是的。(上開鑑定報告你的起火處研判第3點,提及南側廁所內磁磚、洗衣機,受燒呈現上方較下方嚴重,研判南側廁所火流來自東側上方,你研判的依據為何?)廁所相對受燒輕微,它呈現上方較下方嚴重,由此判斷應該是從外面延燒進去的。(上開鑑定報告你的起火處研判第3點,提及南側房間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嚴重燒失炭化,且西側較東側嚴重,研判南側房間火流來自西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你的判斷依據為何?)南側緊臨直刀泡棉切割機臺的房間相對受燒嚴重,所以推測直刀泡棉切割機臺是起火點,因為受燒的情況,由房間處往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處遞增,從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處往房間遞減,且直刀泡棉切割機臺本身受燒嚴重,木質機臺跟附近的泡棉燒得都很乾淨,再則由上方觀測,四戶都是相同的材質及烤漆浪板建構,呈現以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上方屋頂燒破、塌陷最為嚴重,所以據此推測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處為起火點等語,並具結證稱:(針對現場你們研判的起火處是在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處,現場照片顯示該處也有滅火器遺留,被告有無可能在主要起火點處以滅火器滅火後,把滅火器遺留在該處?)一般情形滅火器遺留在起火處附近是常見的情形,至於滅火器遺留的位置距離起火處多遠,就看個案而定,視每個使用的人而定等語(見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卷第125至126頁背面、第131頁)。
②關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建築物「鉅峰泡棉
工廠」內部受燒情形,以南側之「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受燒變色最為嚴重:
A.「鉅峰泡棉工廠」內部陳設如下:東側為鐵捲大門;西側為後門;北側擺設「平刀泡棉切割機臺」;南側由東往西依序為客廳、房間、「直刀泡棉切割機臺」及「電動砂輪機組」、廁所,且廁所之北側牆面上有設置「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電源開關等情,有本件火災現場物品配置圖在卷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見上開相驗卷第109頁)。
B.於本件火災發生後,「鉅峰泡棉工廠」受燒情形如下:①屋頂嚴重燒熔、變形、塌陷。②南側鋼架烤漆浪板隔間牆面嚴重受燒變色,及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之木質床臺燒失不復存在,床臺鐵質支架嚴重受燒變色,機臺附近之泡棉嚴重燒失、碳化,僅少部分留存,且床臺附近留有2支使用後之滅火器空桶,床臺上切割泡棉用刀片附近亦留有1只手提滅火器插梢。③北側「平刀泡棉切割機臺」之木質床臺燒失不復存在,床臺鐵質支架受燒變色尚屬輕微,機臺上方及附近之泡棉燒失、碳化尚屬輕微,仍有部分泡棉留存。④東南側房間之西側木質隔間裝潢牆面嚴重燒失、碳化,內部擺放物品亦燒失、碳化,且呈現西側較東側嚴重現象。⑤西南側「廁所」內部磁磚及擺設之洗衣機受燒呈上方較下方變色較嚴重現象。⑥西側及北側鋼架烤漆浪板隔間牆面受燒變形則尚屬輕微等情,有本件火災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118頁、第120至126頁、第143至145頁),足見「鉅峰泡棉工廠」內部受燒情形,以南側之「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受燒變色最為嚴重。
③觀諸上開證人吳俊東陳述內容,已詳述其調查本件火災原
因之過程,且關於其所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記載結論,乃由包含其在內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之技正、股長、技士、科員、技佐等人進行2次現場勘察後意見一致而做成結論等情,核與卷附火災現場勘查人員簽到表所載內容大致相符(見上開相驗卷第72至73頁),及關於上址「鉅峰泡棉工廠」內受燒情形以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最為嚴重乙節,與上開火災現場照片所示情形互核一致,是其證詞應堪信為真實。綜上,足見本件火災之起火處係在上址「鉅峰泡棉工廠」內部之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
⒊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應係於直刀泡棉切割機之刀片磨利過程
中,刀片與電動砂輪機之磨刀砂輪接觸產生火花引燃附近泡棉而造成火災:
①上址「鉅峰泡棉工廠」內部之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
下方切割泡棉用刀片與電動砂輪機之磨刀砂輪為接觸狀態,且該機臺有往北移動現象,刀片並無鬆脫情形,及西南側廁所之北側牆面上「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電源開關係呈現通電使用狀態等情,有本件火災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146至148頁)。
②臺中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路○段000○0號「鉅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任何疑似電線短路熔痕,故研判電器設備電氣因素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2)勘查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鉅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瓦斯爐具、電磁爐等炊煮用具,故研判爐火烹調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3)勘查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鉅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起火處附近,下方水泥地面燃燒後之跡象與微弱遺留火種燻黑點狀蓄熱深化燃燒狀態完全不同,且本案起火戶災前僅林國棟及其8歲女兒 林渲岫 在廠房內,林國棟無抽菸習慣,故菸蒂等遺留火種蓄熱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4)勘查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鉅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神龕、祭祀法器等物品,故研判敬神祭祖、祭祀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
(5)本案火警案發時,起火戶負責人林國棟於工廠內活動,未發現可疑人士進出,門窗未有破壞侵入跡象,又起火處燃燒跡象與促燃劑劇烈燃燒狀態不同,故人為侵入蓄意縱火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可排除。(6)勘查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鉅峰泡棉工廠」,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起火處附近,未發現其他火源經過,惟發現南側直刀泡棉切割機臺工作臺有往北側移動現象,且下方刀片與電動砂輪機磨刀砂輪為接觸狀態,又檢視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電源開關係為通電使用狀態。(7)綜合上述,研判起火原因不排除直刀泡棉切割機臺刀片磨利過程,與電動砂輪機磨刀砂輪接觸產生之火花引燃附近堆放泡棉之可能性較大等語(見上開相驗卷第68至69頁)。
③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之委員於101年3月2日至本
件火災現場勘查,為釐清火災原因,在火災現場拆解直刀泡棉切割機下方馬達1具,並攜回拆解鑑識,且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鑑定委員會於101年5月7日召開會議討論,發現該馬達「僅單側明顯受熱碳化,並無層間短路現象」,係受火場燃燒影響所致,與本案起火原因無關,且經委員閱覽相關卷證資料瞭解案情,及至火災現場勘查委員提供意見說明及討論後,結論如下:(1)起火戶:東興路一段347之1號(鉅峰泡棉工廠)。(2)起火處:起火戶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3)起火原因:以切割泡棉用刀片與電動砂輪機磨刀砂輪接觸產生之火花引燃泡棉,造成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有內政部消防署101年5月16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101年12月19日消署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後附馬達線圈鑑識資料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卷第113頁及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卷第94至99頁)。
④證人吳俊東於102年1月3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刑
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你在火災鑑定之前,對被告林國棟工廠內之磨刀機運作情形是否了解?)有想問林國棟,但是他都沒有辦法做筆錄,伊本身也是學機械的,刀片磨刀時會高溫產生火花。(你發現林國棟講刀片與切割機距離,與你勘察的現場狀況不同時,你有無就此疑問去思考或要求林國棟說明?)沒有,但在消防署鑑定委員會時,委員有問及林國棟這個問題,但是林國棟無法提出說明。(林國棟告訴你說他沒有在磨刀,但你認為林國棟有在磨刀?)因為刀片及切割機臺有靠在一起,所以依據現場跡證,伊認為應該是有在磨刀。(提示卷附上訴人即被告所提之直刀刀片,請確認這是否為現場所遺留的刀片?)伊無法確認。(你剛剛提到刀片與切割機臺靠在一起,是否你親眼所見?)伊在現場有拍照,照片裏面有顯示,消防署到場鑑定時也有看到,但是因為不是伊現場採證,所以伊無法確認上訴人所提出來的刀片是伊現場看到的刀片等語,並具結證稱:(支撐刀片的木架是否都已經垮掉了?)支撐的架子沒有受影響。(提示本院卷附被證一、二之照片,支撐刀片的轉輪旁邊本來都有塑膠材質的部分是否都被燒燬?)針對局部照片伊不瞭解。(當時有無考量是否是輪子鬆掉,或是輪子被燒掉後,才造成刀片與砂輪靠近的情況?)伊有考量到,因為機器上方架子如果壓下來,整個垂直的刀片就會鬆脫,但是現場呈現刀片那條線是緊的並沒有鬆脫的情形,顯然不是外力造成的現象等語,及具結證稱:(提示本院卷第94至99頁內政部消防署函文及其後附資料,其上記載馬達鑑識情形是否會影響你對起火原因的判斷?)消防署的意思是起火處與原來的意見相同,只是起火原因是否是馬達所造成的,這個部分不會影響伊的判斷結果。(提示本院卷第61至78頁,被告提出錄影光碟顯示磨刀產生火花不會引燃泡棉,有何意見?)有意見,消防署的網站也有過1件相同的案例可以參考,伊會另外再提出給法院。依據伊個人專業的看法,火花產生的情形,要看研磨的速度、刀片材質及週邊物品等而有所不同等語(見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卷第127頁背面至第129頁、第131頁)。
⑤被告於100年6月22日經由急診轉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燒傷加護病房,迨於同年7月15日轉出加護病房,並於100年8月2日出院等情,有被告所提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100年8月25日診斷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上開偵查卷第117頁)。而被告於出院後即100年8月12日警詢時供稱:「(直刀切割臺刀片若鈍化如何處理?)要用附在切割臺上的磨石磨刀片,以人工去開啟磨石機,讓磨石機去磨刀,磨刀機會自動將刀片磨好,要磨刀片時,刀子的開關一定要開,若我不磨刀,不會去開啟磨石的開關,刀子一樣可以運作。(磨刀時是否會產生火花?)有,可是很小,磨刀石的位置離地面有40至50公分,火花在落到地面時已經熄滅,要磨刀片時,大部分都要移動床臺,不移動時也可以磨,可是人要趴下去看,大部分都不會這樣做。(火災發生時是否使用磨刀機磨刀片?)磨刀機的開關是有開的,可是我印象沒有在用磨刀機。(磨刀機與刀片距離為何?)1至2公分。(黏貼泡棉時,是否需要移動切割機臺?)不用,但若黏泡棉時用力動到切割機臺的話,機臺是會動的。」等語,並供稱:「(證人指稱你泡棉生意很好,泡棉堆滿屋內,你有何意見?)月初時會叫比較多的貨,我們進的泡棉一次都來一車,所以會有堆積的狀況,比如這半個月要做的量,我們一次就要叫來,不能一支一支的叫貨,我們生意是平平的,有的做而已,我都一個人做比較多,我一個人要做泡棉,也要送貨,我老婆則是幫忙比較靜態的事務。」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7頁及背面)。
⑥觀諸上開證人吳俊東陳述內容,已詳述其調查本件火災起
火原因之依據及理由,並無不合理之處,且關於其依現場跡證認為應該有在磨刀乙節,與上開本件火災現場照片顯示「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下方切割泡棉用刀片與電動砂輪機之磨刀砂輪為接觸狀態,該機臺有往北移動現象,刀片並無鬆脫情形,及「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電源開關係呈現通電使用狀態等情,互核一致,亦與前開被告警詢供述內容提及磨刀片時,大部分都要移動床臺;火災發生時磨刀機的開關是有開等情,大致相符,是其證詞應堪信為真實。
⑦參以,上開被告警詢供述內容提及會有堆積泡棉情形,亦
與前開證人張建豐警詢證稱其上下班經過泡棉工廠時,看見泡棉工廠大門口外面堆滿泡棉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11頁背面),大致相符。綜上,足見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應係於直刀泡棉切割機之刀片磨利過程中,刀片與電動砂輪機之磨刀砂輪接觸產生火花引燃附近泡棉而造成火災。
⒋被告雖抗辯其於切割泡棉時,係見到左前方靠近洪德環經營
之汽車修配廠(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築物)鐵皮附近之泡棉起火,而洪德環經常在該處使用噴燈等燃具修車,故鐵皮上已有諸多小洞,是本件火災之起火原因,可疑係洪德環於該處使用燃具之火星,掉入被告泡棉工廠之泡棉所引發云云。惟查:
①證人吳俊東於102年1月3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刑
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在鑑定時有無去看德環汽車修配廠?)有。(德環汽車修配廠有無可能引起火源的物品?)有針對緊臨起火處的牆壁處考量過,但是並沒有發現可能引起火源的物品。(修配廠如果在鈑金時使用乙炔,在靠近被告牆壁又有洞的情形,有無可能火源噴到泡棉引起火災?)要看兩者的距離,而且要看乙炔使用的用途是做為切割或是熔解,如果是切割的話,會有可能火花掉到可燃物,就有起火的可能。(你們當時鑑定有無考量此部分?)有,但是德環修配廠靠近起火處並沒有可能的可燃物。(在火災發生後,有無調查是否有人從德環修配廠搬出物品?)有調查,有向附近的人詢問,但是沒有人提及這種情形,如果有的話,消防局一定會據實紀錄等語,並具結證稱:(火災當日的風向報告書記載是西南西風,有無可能影響起火點的判定?)火災還沒擴大之前,在屋內延燒的情形,風向不會造成影響。(如果摒除目擊證人洪德環的指述,本件起火點有無可能是源自德環汽車鈑金修配廠西北側附近鋼架烤漆浪板隔間處?)不會,因為不是那面牆燒得比較嚴重,而是直刀泡棉切割機臺的位置及其上方的烤漆浪板屋頂燒得比較嚴重。(同上前提,本件起火原因有無可能是因為德環汽車修配廠起火後,透過烤漆浪板隔間牆面上的小洞而延燒至「鉅峰泡棉工廠」?)不可能,因為起火處看來是在直刀泡棉切割機臺處及其上方等語(見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卷第129至130頁)。
②關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德環汽車鈑金修配
廠」建築物內部受燒及現場遺留物品情形:(1)北側鋼架烤漆浪板隔間牆面受燒變色較為嚴重,且前方地面所堆置鐵質物品雖受燒變色,但未見有可能引起火源之物品,及前方地面所遺留1支手提滅火器之插梢已拔除;(2)西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及前方所堆置鐵質物品僅輕微受燒變色;
(3)南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僅受煙燻黑,及其旁所停放推高機及前方鐵柱旁所放置乙炔桶均無受燒痕跡;(4)屋頂內部僅北側輕微受燒變色,並無塌陷情形等情,有本件火災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上開相驗卷第115至117頁、第142至143頁)。
③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人員於100年12月20日至本件火災現場
勘查,在德環汽車鈑金修配廠北側牆由東側起算起第2根牆柱地面遺留之白色鋼瓶,研判為滅火器鋼瓶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0年12月23日中市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卷第69頁),並有該白色鋼瓶瓶身及疑似滅火器壓力表、壓柄等燒熔物扣案可資佐證。
④觀諸上開證人吳俊東證述內容,已詳述其調查本件火災起
火原因期間曾至上址「德環汽車鈑金修配廠」勘查之經過,且關於本件火災現場並無任何跡證顯示起火點係源自「德環汽車鈑金修配廠」乙節,亦與上開火災現場照片所示情形大致相符,是其證詞應堪信為真實。
⑤參以,證人洪德環於102年1月3日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
9號刑事案件審理時具結證稱:案發當天伊先去買管子,差不多是下午5點10幾分進入東興路一段345號工廠內修理1部卡車的氣墊式座椅等語,並具結證稱:(在100年6月18日下午5時25分左右,你在修理卡車時,有無聽到隔壁傳來電動砂輪機組及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運作的聲音?)不怎麼清楚,因為外面車輛經過有吵雜聲。(當時你有無聽到有人喊叫?)有,伊聽到隔壁也就是「鉅峰泡棉工廠」,有人喊「哇」的一聲,是男性的聲音,之後就從牆壁冒出火舌。(你第1個動作為何?)伊就趕快拿1罐滅火器去滅火,用了之後沒效果,伊就趕快跑出去,看隔壁的人有無跑出來,之後再折返,拿鑰匙,將伊工廠內待修的卡車開出來,怕遭波及等語,及具結證稱:(提示相驗卷第115至116頁下方現場照片編號10、12,你的修配廠靠近被告林國棟「鉅峰泡棉工廠」的地方放了很多零件及桶子,該桶子是何物品?)那是卡車的消音器,是之前留下來放在那裏。(提示同卷第116頁下方照片,消音器後方的機械〈辯護人當庭以筆標示該機械位置〉是何機器?)那是空壓機。(空壓機的用途?)這臺空壓機沒有在使用,只是朋友寄放在那裏,它的用途是打空氣進桶子裏面。(請解釋上開照片內還有哪些零件種類?)照片上還有一些中古零件材料。(提示同卷第115頁現場照片,在鐵梯旁是否有1臺變壓機?)這個是報廢沒有在使用的變壓機。(提示前開現場照片,這1臺變壓機的旁邊是否還有1臺變壓機?)是的,還有1臺新的變壓機,不過也沒有在接電使用,變壓機的用途就是要接電使用,都是閒置的物品。(如果你要鈑金汽車是在何處作業?)都是在廠房的中間作業等語,以及具結證稱:(你說你要作鈑金,是否要使用到乙炔?)是的,要使用乙炔及電焊機。(為何事情發生時,在消防局所拍的照片上沒有這些物品?)現場有這些東西,但是伊收起來了。(提示相驗卷第117頁現場照片,請指出乙炔及電焊機所在位置?)在第117頁上面照片有乙炔,也就是伊標示「氧氣筒」的東西,在第116頁下方照片中間鐵架前方有電焊機,但是被前面的鐵架擋住等語(見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79號卷第118頁背面至第120頁、第122至123頁)。觀諸上開證人洪德環證述內容,關於本件火災發生時,其先持滅火器滅火無效後,趕快跑出去,之後再折返將其工廠內卡車開出去等情,核與上開火災現場照片顯示上址「德環汽車鈑金修配廠」建築物內部受燒及現場遺留物品情形大致相符,亦與上開證人張建豐於警詢及原審證述內容提及有看到汽車修配廠的人跑出來,之後又進去把車開出來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12頁及本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517號卷第77頁),互核一致,是上開證人洪德環證述內容應堪信為真實。
⑥綜上,被告此部分抗辯,與現有事證不符,純屬推測之詞,尚難憑採。
⒌本件火災除燒燬被告向黃炳賢承租臺中市○○區○○路○段
000○0號建築物所經營「鉅峰泡棉工廠」外,並延燒致燒燬北側相鄰之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築物即原告所經營「東立汽車材料行」之隔間牆、浪板屋頂及其內物品等情,業據證人黃炳賢、謝其璋等人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本件火災現場照片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參以,證人即被告之妻 李珮瑩 於100年6月18日在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陳稱:「(受燒工廠從事何種行業?生產流程為何?)我們工廠是泡棉加工業,我們向上游廠商進貨一整支尺寸大小不一的泡棉,當客戶向我們訂貨時,我們就應客戶要求尺寸裁剪成客戶需求尺寸,偶而會使用強力黏著劑做貼合。(工廠是否還有請其他員工?)沒有,只有我們兩夫妻一起工作。」等語(見相驗卷第96頁)。綜上,足認被告向證人黃炳賢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建築物經營「鉅峰泡棉工廠」,以依照客人需求尺寸裁剪泡棉,及以強力黏著劑貼合泡棉為業,且於泡棉切割刀片鈍化時,以附在泡棉切割機臺下方之電動砂輪機磨利刀片,為其附隨業務,屬從事業務之人。且被告明知於泡棉切割刀片磨利過程中,刀片與電動砂輪機之磨刀砂輪接觸時,會產生火花,可能引燃泡棉,於100年6月18日17時25分前之某時許在上址工廠內,以電動砂輪機磨利泡棉切割刀片時,本應注意與易燃之泡棉保持適當距離,避免所產生之火花引燃泡棉而發生火災,而依當時之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將上址工廠內泡棉搬離直刀泡棉切割機臺附近,即貿然以附在直刀泡棉切割機臺下方之電動砂輪機磨利刀片,迨於同日17時25分許,因磨利刀片過程所產生火花噴濺引燃泡棉,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大火燒燬被告所承租上址「鉅峰泡棉工廠」,並延燒致燒燬北側相鄰之原告所經營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築物「東立汽車材料行」之隔間牆、浪板屋頂及其內物品。是以,被告就本件火災之發生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大火延燒致燒燬上址「東立汽車材料行」建築物之隔間牆、浪板屋頂及其內物品等情,應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建物及裝潢、生活用品及器具、生財器具及機械設備及庫存零件共計7,081,010元,有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被告於上開時、地磨利泡棉切割刀片之過程中,未注意與易燃之泡棉保持適當距離,致刀片與電動砂輪機之磨刀砂輪接觸時產生之火花引燃泡棉而發生本件火災,並延燒致燒燬北側相鄰之原告所經營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築物「東立汽車材料行」之隔間牆、浪板屋頂及其內物品。依前揭法律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建物及裝潢部分:
原告主張因本件火災受有建物及裝潢修復費用之損害501,170元,已據其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04頁),被告雖否認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並辯稱原告非系爭鐵皮屋之承租人,且原告之請求顯然過高云云,惟系爭建物因被告承租之房屋失火延燒,致建物北側鋼架烤漆浪板牆面、鐵架等鐵質物品受燒變色尚屬輕微、西側汽車材料區擺放之汽車材料燒損情形尚屬輕微,其中鐵質物品受燒變色呈越往南側受燒變色越嚴重現象、南側辦公室僅上方輕鋼架裝潢天花板受燒掉落、東側鋼架烤漆浪板外牆輕微受燒變色,且呈越往南側受燒變色越嚴重現象等情,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載現場燃燒後狀況、火場勘查現場照相位置圖及照片可憑,並有原告提出之照片為證(見上開相驗卷第63至85頁、本院卷一第15至49頁),證人游添閔於103年3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證述:伊從國中畢業後就開始跟原告學習汽車修復,受雇於原告在東立汽車材料行擔任維修師傅,系爭建物原告有兼住家使用,廠房的一半有隔二樓,原告住在二樓,一樓是倉庫、修車的地方,還有辦公室、廚房及廁所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3頁),足認原告確受有建物及裝潢燒燬之損害,且依其提出之估價單所示,本院認屬原告系爭建物受損後修復所必須支出之費用。惟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5月17日第9次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系爭建物係原告之配偶於89年12月所承租、90年2、3月由原告開始經營東立汽車材料行,原告為東立汽車材料行之實際負責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建物及裝潢系由原告於同一時期興建完成,而附表一編號一所示項目屬房屋附屬設備之簡單裝備及裝潢,依行政院79年1月12日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耐用年數為3年,是原告所有之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建物及裝潢於事故發生時已逾耐用年限。又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耐用年數之房屋,其殘值為10分之1,則原告所有之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建物及裝潢之修復費用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50,117元(501,170×1/10=50,117),故原告建物及裝潢修復費用之損害額合計為50,117元。
⒊生活用品及器具部分:
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內其所有之生活用品及器具因火災毀損,受有176,665元之損失,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及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至49頁、卷二第205至211頁),惟被告否認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並抗辯估價單並非發票證明,無法證明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物品均係在火災現場云云。經查,證人游添閔於103年3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證述:一樓辦公室有一台冷凍冰庫、廚房有冰箱、洗衣機、瓦斯爐、抽風機、二樓有一台冷氣機,系爭建物裡還有電視、烤箱、烤麵包機,沒有微波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3頁反面),且觀諸現場照面,系爭建物內確實置有三部腳踏車(見本院卷一第26、30頁)。本院審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附火場勘查現場物品配置圖、照相位置圖、照片及原告提出之受損照片等證物及證人游添閔之證詞,已足證明原告確因本件火災受有屋內動產即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物品毀損之損害。又系爭火災係一突發事故,使受損害部分之物品原形無法保存,且衡之社會常情,一般人購買家具或生活用品,亦鮮有歷年逐一保留購買憑證。是應認原告已證明其受有損害,然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適用。則參酌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扣除微波爐之金額後,其就生活用品及器具部分之損失為162,465元。又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物品依行政院79年1月12日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耐用年數分別如附表一編號二之耐用年數所示,原告主張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物品除編號13、14外,係90年2、3月開始經營東立汽車材料行時即存在之設備、另編號13之腳踏車於100年間購買、編號14之腳踏車於99年購買等情(見本院卷二第7頁反面),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是原告所有之附表一編號二除編號13、14以外所示之生活用品及器具於事故發生時已逾耐用年限。又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耐用年數之物品,其殘值為10分之1,則原告所有之附表一編號二、13、14以外所示生活用品及器具之損失金額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11,387元【計算式:
(176,665元-14,200-35,000-13,600)×1/10=11,3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原告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二、13、14之物品係分別於100年及99年所購買,至事故發生日100年6月18日止,使用時間分別為不滿1年及1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原告就附表一編號二、13所示物品之使用應以6個月計算,就編號14所示物品之使用應以1年6個月計算,經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原告因該等設備毀損所受之損害額即為30,239元【計算式:35,000─(35,0000.536×6/12)+13,600-(13,6000.536)-(6310×0.5366/12)=30,239元)。故原告生活用品及器具之損害額合計為41,626元(計算式:11,387+30,239=41,626)。
⒋生財器具及機械設備部分:
①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內其所有之生財器具及機械設備因火災
毀損,受有3,386,030元之損失,業據其提出估價單、網路查價資訊及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至49頁、卷二第205、212至237頁、卷三第131頁),惟被告否認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網路查價資訊,並抗辯估價單及網路查價資訊,僅能證明原告有意購買估價單所載之物品或就該物品比價資訊,形式上並無法證明該些物品於本件火災滅失云云。經查,證人游添閔於103年3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證述:系爭建物內有兩台大的千斤頂即雙柱頂車機、三台小的千斤頂、三個工具箱,其中一個工具箱是福士工具箱、一台大的砂輪機、一台小的砂輪機、一台火星塞試驗器、一台類似打氣壓縮機、一台輪胎打氣機、三台汽車電腦診斷儀器、一台大的鑽床機、一台小的鑽床機、一台引擎吊架、一台BOSCH汽油壓力表、一台水箱試驗器、一台機油壓力表、一台電鑽、兩輪推車兩台、四輪推車一台、吊扇兩台、直立式電扇兩台、工業用電扇一台、監視器三台、立式變速箱千斤頂一台、臥式變速箱千斤頂一台還有一些修復汽車的工具,辦公室內有一台電腦、一台冷氣、兩個鐵櫃、一張神桌、兩張辦公桌,汽車材料放置於鐵架上,數量最少有14、15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3頁正反面、第264頁反面);於103年10月28日本準備程序時另證述:系爭建物一樓大約有8、90坪,一樓廠房的右邊擺皮帶的下方有一個長的物料架,後方有二個比較短的物料架,左邊辦公室跟浴室中間有五個物料架,浴室後面沒有物料架,廚房裡面有三個物料架,廠房的中間有擺三個物料架。擺皮帶下方的一個物料架長度約500公分長,寬約80公分,高度200公分,後面兩個物料架寬度跟高度差不多,只是長度不一樣,兩個物料架的長度大約跟長的物料架一樣長。辦公室後方的五個物料架長度也是約250公分,寬約80公分,高度200公分,廚房及廠房中間各三個物料架的大小差不多一樣,也是約250公分,寬約80公分,高度200公分。二樓的面積大約是一樓廠房的三分之一多一點不到一半,靠牆壁擺了五個物料架,長度是200公分,寬約80公分,高度150公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4頁反面),且觀諸現場照片,系爭建物內確實置有該等物品。本院審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附火場勘查現場物品配置圖、照相位置圖、照片、原告提出之受損照片等證物及證人游添閔之證詞,已足證明原告確因本件火災受有屋內動產即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物品毀損之損害,其中編號31之物料架受損之數量應認為19個、受損金額合計為111,675元(計算式:13,230+6,23412+4,104×5+3,117=111,675)。
②又系爭火災係一突發事故,使受損害部分之物品原形無法
保存,且衡之社會常情,一般人購買家具或生活用品,亦鮮有歷年逐一保留購買憑證。是應認原告已證明其受有損害,然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適用。則參酌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及網路查價資訊,其就生活用品及器具部分之損失合計為3,336,505元。又附表一編號三所示物品依行政院79年1月12日發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耐用年數分別如附表一編號三之耐用年數所示,原告自承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物品除編號35、36、37外,均係90年2、3月開始經營東立汽車材料行時即存在之設備(見本院卷二第7頁反面),是原告所有之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除編號35、36、37外之生活用品及器具於事故發生時已逾耐用年限。又採用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累計折舊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10分之9。故逾耐用年數之物品,其殘值為10分之1,則原告所有之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除編號35、36、37外之生活用品及器具之損失金額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扣除折舊額後,殘值為327,689元(3,276,885元×1/10=327,6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另原告自承所有如附表一編號三、35、36、37之物品係分別於99年及100年2、3月所購買等語,為被告所不爭執,則該等物品至事故發生日100年6月18日止,使用時間分別為1年及不滿1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536,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故原告就附表一編號三、35、36所示物品之使用應以1年6個月計,就編號37所示物品之使用應以5個月計算,經依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後,原告因該等設備毀損所受之損害額即為26,202元【計算式:46,000─(46,0000.536)-(21,344×0.536×6/12)+13,620-(13,6200.5365/12)=26,202元)。故原告生財器具及機械設備之損害額合計為353,891元(327,689+26,202=353,891)。
⒌庫存零件部分:
①原告主張系爭建物內其所有之庫存零件因火災毀損,受有
3,017,145元之損失,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及現場照片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至49頁、卷二第238至254頁),惟被告否認原告提出之估價單,並抗辯估價單僅可表示原告有意要購買估價單所示之物品而請求估價,並不足以證明原告確有如此數量之囤貨及損害,且其就料架1至料架9之零件顯然誇大並應予折舊云云。經查,證人游添閔於103年3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證述:料架1擺放的汽車材料跟生財器具、設備物品、數量大致如附表二所示。料架2的雨刷片沒有300支,大概是100至200支左右。雙B排氣管橡皮吊耳不會有200支這麼多,但是如果加上其他日本車、台灣車的排氣管橡皮吊耳總數量才會有200支,其他汽車材料跟生財器具、設備物品、數量大致如附表二所示。料架3的燈泡是大小顆都有,一盒10顆,數量應該是有1500個,雙B和歐美日系燈泡是通用的,應該總共約1500個,其他汽車材料跟生財器具、設備物品、數量大致如附表二所示。料架4擺放的機油濾清器、分油盤、點火線圈是耗材,數量會比較多,雙B的物品大概只有1、2個,其他汽車材料跟生財器具、設備物品大致如附表二所示。料架5擺放的汽車材料是耗材,數量會比較多,跟生財器具、設備物品、數量大致如附表二所示。料架6擺放的汽車材料跟生財器具、設備物品、數量大致如附表二所示。料架7擺放的皮帶確實會有2、3000條這麼多,油管夾500個有這麼多,賓士的水溫感應器大約50個,其他汽車材料跟生財器具、設備物品、數量大致如附表二所示。料架8擺放的汽車材料跟生財器具、設備物品、數量大致如附表二所示。料架9上面有一個字畫,但不確定有無10萬元這麼貴,其餘的汽車材料跟生財器具、設備物品大致如附表二所示,但數量不確定。汽車材料價值比較高的物品要先經過客人同意才會叫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4頁正反面)。查證人游添閔與兩造夙無嫌隙,且其曾受雇原告擔任汽車維修師傅數年之久,若非原告於系爭建物確有附表二料架1至9所示之物品,實無設詞虛捏之理。況證人游添閔於本院接受訊問前,業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是證人游添閔上開所證,應可採信。本院審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所附火場勘查現場物品配置圖、照相位置圖、照片及原告提出之受損照片等證物及證人游添閔之證詞,原告確因本件火災受有屋內動產即如附表一編號四及附表二所示物品毀損之損害,其中附表二料架2之雨刷片應認僅有150支、雙B排氣管橡皮吊耳僅有50支、料架3之雙B、歐美日系燈泡合計1500個、料架4雙B物品僅2個、料架7之賓士水溫感應器僅有50個等情,應堪認定。②就附表二料架1、2、6所示物品之損失合計為589,050元(
見本院卷二第238至242頁、第247頁);料架3所示之分電盤蓋、打火頭部分,原告自承金額為380元,且無估價單所示編號6、7之物品,應予扣除(見本院卷二第201頁反面),是料架3所示物品之損失合計為212,725元(見本院卷二第243、244頁);料架4所示之物品,其中雙B怠速馬達、玻璃升降機分別僅有兩個,且材料價值高者會先經過客人同意才叫貨,業據證人游添閔證述如前,則損失應扣除雙B怠速馬達、玻璃升降機超過2個之平均價及價值45,000元之分油盤後,合計應為179,700元(見本院卷二第245、246頁);料架5之物品損失原告未提出估價單為證,無從認定其損失金額為何、料架7之物品無估價單所示編號3至15及編號1之物品,應予扣除(見本院卷二第253、254頁),則損失合計為341,305元(計算式:326,755+5,500+9,050,見本院卷二第248至250頁、第245頁);料架8、9部分,原告雖主張有汽缸蓋等物品,惟估價單所示之汽缸蓋價值分別為42,000元至98,000元不等之金額,且依證人游添閔所述,該等材料價值較高,會先經過客人同意才叫貨,不會囤貨,復觀之同好企業有限公司於99年、100年之出貨資料,原告於該等年度並未有該等物品之進貨,是以,難認料架8、9置有汽缸蓋等物品。另料架9並無估價單所示編號7至10之物品,亦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252頁)、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料架9上之字畫價值10萬元,難認該字畫具有10萬元之價值。則料架8、9所示物品之損失應合計為121,650元等情(計算式:88,150+33,500=121,650),有估價單為證。從而,料架1至9之庫存物品加計附表一編號40、41所示物品之損失,合計為1,509,430元(計算式:589,050+212,725+179,700+341,305+121,650+25,000+40,000=1,509,430)。
③又就庫存零件部分是否應予折舊,經函詢台中市會計師公
會委派 廖英 任會計師作成調查報告,報告指出:「公司購進之汽車維修材料,如:自動變速箱、自動變速箱橡皮腳、雨刷片、水邦浦、皮帶、汽油芯(即汽油濾清器)、機油芯(即汽油濾清器)、噴油嘴、水箱、消音器吊耳、消音器固定橡皮、引擎腳橡皮腳、方向機拉桿、三角架和尚頭、方向機副機修理包、三角架修理包、皮帶輪修理包、燈泡、點火線圈、怠速馬達、分電盤蓋、分電盤蓋打火頭、摯片材料盒、管夾材料盒、端子材料盒、分油盤、昇降機(含前左、前右、後左、後右)、節溫器、火星塞、剎車來令片、發電機、起動馬達、曲軸感應器、水溫感知器、排檔連桿膠套、剎車盤、汽缸蓋、水箱添加劑、車門總成(含前左、前右、後左、後右)、機油、自動變速箱油、齒輪油、高效能機油提昇劑、汽油提昇劑、引擎通樂、水箱通樂、煞車盤清潔劑、節汽門清潔劑、潤滑劑、除鏽劑、三層油管、冷氣中控制閥等耗材應視其用途列為進貨成本或固定資產。(一)其使用之用途若為替客戶送修之汽車更換零件,並向客戶收取材料費之行為,則應屬進貨成本。(二)其使用之用途若為替公司本身擁有之固定資產-運輸設備更換零件,則應視為修繕費,其金額重大且耐用年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者,則可計入固定資產之成本提列折舊。故聲請調查事項中待證事項所指,一般汽車修配廠備料為客戶送修之汽車換裝之進貨汽材及耗材,其相關進料應屬進貨成本。倘部分汽材及耗材係供公司本身擁有之運輸設備修繕用,則應於取用時,依據取用物品項目轉列修繕費或固定資產科目」等語,有調查報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68至74頁)。本件原告經營之汽材修配廠,以更換零件、維修保固期間過後之各車種為主要,業據證人游添閔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263頁),是原告就附表二:料架1至9所示之「庫存零件」,應屬進貨成本,非固定資產,無須提列折舊。
⒍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建物及裝潢、生活用品及器具、
生財器具及機械設備及庫存零件合計1,955,064元(計算式:50,117+41,626+353,891+1,509,430=1,955,064),尚屬有據,而堪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955,0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2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份,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黃裕仁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雅青附表一:火災損失物品表┌──┬──────────┬──┬──┬────┬───────┬────────────────┐│編號│項目│數量│單位│耐用年限│金額(新臺幣)│證物編列│├──┴──────────┼──┼──┼────┼───────┼────────────────┤│一、建物及裝潢││││││├──┬──────────┼──┼──┼────┼───────┼────────────────┤│1│辦公室(一樓)│1│間│3│││├──┼──────────┼──┼──┼────┤│││2│廚房、餐廳及工人休息│1│間│3│││││室(一樓)││││501,170│證13:估價單│├──┼──────────┼──┼──┼────┤│││3│原告家人臥室、儲藏室│1│間│3│││││(均二樓)││││││├──┼──────────┼──┼──┼────┼───────┼────────────────┤││小計││││501,170││├──┴──────────┴──┴──┴────┴───────┴────────────────┤││├─────────────┬──┬──┬────┬───────┬────────────────┤│二、生活用品、器具││││││├──┬──────────┼──┼──┼────┼───────┼────────────────┤│4│電視機│1│台│5│17,200│證14: 東芝 估價單│├──┼──────────┼──┼──┼────┼───────┼────────────────┤│5│冷氣機1│1│台│5│28,600│證14:東芝估價單│├──┼──────────┼──┼──┼────┼───────┼────────────────┤│6│電冰箱│1│台│5│21,000│證15:東芝估價單│├──┼──────────┼──┼──┼────┼───────┼────────────────┤│7│微波爐│1│台│5│14,200│證16:東芝估價單│├──┼──────────┼──┼──┼────┼───────┼────────────────┤│8│洗衣機│1│台│5│13,800│證14:東芝估價單│├──┼──────────┼──┼──┼────┼───────┼────────────────┤│9│烤箱│1│台│5│6,800│證16:東芝估價單│├──┼──────────┼──┼──┼────┼───────┼────────────────┤│10│瓦斯爐│1│台│5│5,600│證16:東芝估價單│├──┼──────────┼──┼──┼────┼───────┼────────────────┤│11│烤麵包機│1│台│5│1,800│證16:東芝估價單│├──┼──────────┼──┼──┼────┼───────┼────────────────┤│12│吸排風扇│1│台│5│565│證16-1:全國電子網路團購報價資訊│├──┼──────────┼──┼──┼────┼───────┼────────────────┤│13│腳踏車(100年買,瑞│1│台│3│35,000│證17:訪價單│││士小悍馬)││││││├──┼──────────┼──┼──┼────┼───────┼────────────────┤│14│腳踏車(99年間買)│2│台│3│13,600│證17-1:網路奇摩購物中心報價資料││││││││(每台6800元)│├──┼──────────┼──┼──┼────┼───────┼────────────────┤│15│冷凍冰箱│1│台│5│18,500│證14:東芝估價單│├──┼──────────┼──┼──┼────┼───────┼────────────────┤││小計││││176,665││├──┴──────────┴──┴──┴────┴───────┴────────────────┤││├─────────────┬──┬──┬────┬───────┬────────────────┤│三、生財器具、機械設備││││││├──┬──────────┼──┼──┼────┼───────┼────────────────┤│16│中大興貿易行估價之器│1│份│6│1,182,950│1.證18:中大興估價單;│││具、設備│││││2.應扣除末裝設之埋地式頂車機:││││││││295,000元,故更正為1,182,950元│├──┼──────────┼──┼──┼────┼───────┼────────────────┤│17│汽車電腦診斷儀器│1│式│6│1,250,000│證19:ECARTOOL報價單│││(正廠)賓士車用││││││├──┼──────────┼──┼──┼────┼───────┼────────────────┤│18│德國福士工具車組│2│套│6│370,500│證20:WURTH福士公司報價單(每套││││││││185,250元)│├──┼──────────┼──┼──┼────┼───────┼────────────────┤│19│立式輪胎打氣機(日│2│台│6│39,000│證21:群順行估價單(壁式每台│││製)│││││19,500元);立式較貴且已無生產,││││││││故以壁式報價│├──┼──────────┼──┼──┼────┼───────┼────────────────┤│20│砂輪機│1│台│6│5,200│證22:宏信估價單│├──┼──────────┼──┼──┼────┼───────┼────────────────┤│21│鑽床│1│台│6│8,500│證22:宏信估價單│├──┼──────────┼──┼──┼────┼───────┼────────────────┤│22│引擎吊架│1│台│6│17,000│證22:宏信估價單│├──┼──────────┼──┼──┼────┼───────┼────────────────┤│23│手動砂輪機(日立)│1│台│6│5,500│證22:宏信估價單│├──┼──────────┼──┼──┼────┼───────┼────────────────┤│24│四輪推車│3│台│5│6,000│證22:宏信估價單(每台2,000元)│├──┼──────────┼──┼──┼────┼───────┼────────────────┤│25│二輪推車│2│台│5│3,000│證22:宏信估價單(每台1,500元)│├──┼──────────┼──┼──┼────┼───────┼────────────────┤│26│電鑽│1│台│6│6,000│證22:宏信估價單│├──┼──────────┼──┼──┼────┼───────┼────────────────┤│27│工業用電扇│4│台│5│8,000│證22:宏信估價單(每台2,000元)│├──┼──────────┼──┼──┼────┼───────┼────────────────┤│28│天車│1│台│6│114,320│證23:連鴻估價單│├──┼──────────┼──┼──┼────┼───────┼────────────────┤│29│BOSCH汽油壓力表│1│台│6│38,500│證24:同好出貨估價單│├──┼──────────┼──┼──┼────┼───────┼────────────────┤│30│立式電扇│4│台│5│2,240│證14:估價單│├──┼──────────┼──┼──┼────┼───────┼────────────────┤│3l│物料架│9│式│5│161,200│證25估價單│├──┼──────────┼──┼──┼────┼───────┼────────────────┤│32│OA辦公桌椅│2│組│5│55,000│證26:網路辦公傢俱報價表│├──┼──────────┼──┼──┼────┼───────┼────────────────┤│33│神桌(檜木)│1│只││18,000│證27:網路報價單(即證11)│├──┼──────────┼──┼──┼────┼───────┼────────────────┤│34│鐵櫃│2│組│5│6,900│證28:網路報價資料(每台3,450元││││││││;即證11)│├──┼──────────┼──┼──┼────┼───────┼────────────────┤│35│電腦(99年間裝設)│1│台│3││證29:裝設人 林俊廷 出具之證明│││││││46,000││├──┼──────────┼──┼──┼────┤├────────────────┤│36│監視器—鏡頭3組(99│3│組│3││證30:裝設人林俊廷出具之證明│││年間裝設)││││││├──┼──────────┼──┼──┼────┼───────┼────────────────┤│37│筆記型電腦(華碩、10│1│台│3│13,620│證31:網路報價資料│││0年間2-3月間買,是新││││││││機種)││││││├──┼──────────┼──┼──┼────┼───────┼────────────────┤│38│冷氣機2│1│台│5│28,600│證14:東芝估價單│├──┼──────────┼──┼──┼────┼───────┼────────────────┤││小計││││3,386,030││├──┴──────────┴──┴──┴────┴───────┴────────────────┤││├─────────────┬──┬──┬────┬───────┬────────────────┤│四、庫存零件││││││├──┬──────────┼──┼──┼────┼───────┼────────────────┤│39│庫存零件││││2,952,145│1.附表二:各料架置物表;││││││││2.證32:同好、福士估價單,證36:││││││││廣飛估價單│├──┼──────────┼──┼──┼────┼───────┼────────────────┤│40│真空幫浦-BENZ冷氣電│1│台││25,000│證33:同好出貨單│││子零件││││││├──┼──────────┼──┼──┼────┼───────┼────────────────┤│41│BENZ右前車門│1│式││40,000│證34:同好訂貨單│├──┼──────────┼──┼──┼────┼───────┼────────────────┤││小計││││3,017,145││├──┼──────────┼──┼──┴────┼───────┼────────────────┤││總計│││7,081,010││└──┴──────────┴──┴───────┴───────┴────────────────┘附表二:料架置物表(料架1-9)料架1┌─────────────┬─────────────┐│汽材存料│生財器具或設備│├─────────────┼─────────────┤│引擎大修材料:汽、機油濾清│【(手動砂輪機、電鑽)││器、自動變速箱油(200ml)│—較新】、汽油壓力表、德製││、齒輪油(200ml)、引擎室│聽診器(1式)、HARZET星型││固定拉桿(60支)、BOSCH噴│工具組(2盒)、Mini-Scaner││油組(50只)、BENZ水箱(6│診斷電腦││只)││└─────────────┴─────────────┘料架2┌─────────────┬─────────────┐│汽材存料│生財器具或設備│├─────────────┼─────────────┤│1.排氣管橡皮吊耳(200只)│六輪修車躺板││、引擎橡皮腳、自動變速箱│││橡皮腳、雨刷片(300支)│││、電子分配盤ASSY(10只)│││、起動馬達(15只)、發電│││機ASSY(15只,每只7000元│││,計105,000元)、美車剎│││車來令片、水箱、水邦浦│││(20只)、雙B方向機拉桿│││、雙B下三角架和尚頭、│││BENZ方向機副機修理包、│││BENZ下三角架修理包、BENZ│││皮帶輪修理包││└─────────────┴─────────────┘料架3┌─────────────┬─────────────┐│汽材存料│生財器具或設備│├─────────────┼─────────────┤│雙B電氣材料:│2T引擎吊架、引擎支撐架、吸││【歐美日系燈炮1500只以上│塵器、乾濕兩用吸塵機(工業││)、雙B各式燈炮1000只以上│用雙層風葉)、避震器彈簧器││、BENZ點火線圈怠速馬達、分│、避震器彈簧器(油壓式)、││電盤蓋打火頭(380元)】│套筒、錫焊工具組││││││││福士塑膠扣組(1盒)、福士│││銅墊片組(1盒)、福士鋁墊│││片組(1盒)、福士油封0型環│││組(1盒)、福士油管(汽油│││)3盒(2分、2分半、3分)、│││福士真空管(3盒)、福士保│││險絲(1盒)、福士水管(3分│││、3分半、4分、4分半、5分)│││││││││引擎大修包(不同車種,20│││包)、美車引擎電子點火控制│││器、美車引擎電子點火模組、│││美車引擎電子節氣門位置S.W.│││、美車引擎電子怠速馬達││└─────────────┴─────────────┘料架4(含料架4前廠地)┌─────────────┬─────────────┐│汽材存料│生財器具或設備│├─────────────┼─────────────┤│機油濾清器、雙B怠速馬達、│真空表、機油壓力表機油壺(││分油盤、雙B玻璃昇降機、點│注油壺)、汽缸壓力表、手壓││火線圈│機油桶、引擎油壓計、自動變│││速箱油壓計、各型氣動板手、│││冷媒回收多功能機、補胎工具│││。│││料架4廠地:四輪千斤頂、臥│││式變速箱千斤頂│└─────────────┴─────────────┘料架5┌─────────────┬─────────────┐│汽材存料│生財器具或設備│├─────────────┼─────────────┤│汽、機油濾清器、自動變速箱│汽油壓力表、輪胎打氣量壓三││油、機油│用表、冷媒高低表組、冷媒充│││填工具箱、引擎修理架、手提│││式真空式抽油器、自動真空高│││速吸油機、【(手動砂輪機、│││電鑽)—一般用】│└─────────────┴─────────────┘料架6(含料架6前廠地)┌─────────────┬─────────────┐│汽材存料│生財器具或設備│├─────────────┼─────────────┤│機油濾清器、雙B節溫器、日│空氣伸縮捲盤││系節溫器、油管、水管││││廠地:立式變速箱千斤頂│└─────────────┴─────────────┘料架7┌─────────────┬─────────────┐│汽材存料│生財器具或設備│├─────────────┼─────────────┤│火星塞、汽油濾清器、機油濾│頂車架、零件清洗機、空氣槍││清器、剎車來令片、皮帶(雙│、手動黃油機、剎車調整板手││B、美車、日系,2-3000條)│、碟式剎車調整工具、碟式剎││、發電機、起動馬達、VOLVO│車調整前後蝶綜合成套、剎車││怠速馬達、曲軸感應器、水管│油管梅花板手、引擎轉速表、││夾、油管夾(500只)、真空│白金閉角表轉速表、微電腦汽││管(4卷)、BENZ水溫感應器│車數位電錶、汽油汽缸壓力表││(100只)、BENZ排檔速桿膠│、真空手動幫浦槍、水箱壓力││套、V.W排檔速桿修理包、│試驗器、噴射引擎油壓表組、││BENZ節溫器、福士剎車油等│快速充電機、電瓶試驗器、電│││霸及救車機、救車線、廢氣分│││析儀器、空氣壓縮機、Tech-l│││電腦診斷儀器、Mini-Saner電│││腦診斷儀器│└─────────────┴─────────────┘料架8┌─────────────┬─────────────┐│汽材存料│生財器具或設備│├─────────────┼─────────────┤│【雙B、日系、美車汽油濾清│火星塞試驗清洗器││器(500只以上)】、BOSCH火│││星塞(1000只以上)、輪胎螺│││絲及螺帽、剎車盤、汽缸蓋││└─────────────┴─────────────┘料架9┌─────────────┬─────────────┐│汽材存料│生財器具或設備│├─────────────┼─────────────┤│水箱添加劑、水箱、汽缸蓋、│工具車組、變速箱、輪胎打氣││10萬元字晝、BENZ右前車門、│機、打氣機、TV、引擎洗淨機││機油(德國福士,50箱X12=600│、洗盆(中、大)、儲氣桶││罐)、Mobil齒輪油、Long│││life自動變速箱油(5桶x20L│││)、德國福士清潔劑(3桶X20│││L)、歐美日原裝(原文)修護│││手冊各l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