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宥箖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03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