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怡伶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3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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