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調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徐健耀
相 對 人  徐仙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405
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徐仙鳳之債權人,主張相對人徐仙鳳因
唯恐自身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債權銀行強制執行,故惡意將
所有之財產購置車輛(牌照號碼:ASZ-8233)後,借名登記
予相對人徐健耀,乃依民法第242、765條規定,請求相對
人應將車號000-0000號車輛返還予相對人徐仙鳳名下,為此
聲請調解。查相對人徐健耀住所於臺南市,依首揭法條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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