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 曾榮俊 代理人 朱業榮 相對人 高鴻建 設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潘麗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及800萬元,共計1,4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自103年9月29日起至103年12月28日止,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且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1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九如鄉│九和││735│建│0│2│12.45│全部│所有權人:│││││││││││││潘麗旭│├──┼───┼────┼──┼──┼───┼─┼──┼──┼────┼───┼─────┤│002│屏東縣│九如鄉│九和││735-1│建│0│1│95.25│全部│所有權人:│││││││││││││潘麗旭│└──┴───┴────┴──┴──┴───┴─┴──┴──┴────┴───┴─────┘┌──────────────────────────────────────────────────────────┐│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1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90│林森路36號○○○鄉○○段73│鋼筋混凝土│一層91.54、二層59.15、│陽台13.97│全部│所有權人:高鴻建│││││5地號│造、三層樓│三層50.34,合計201.03│││設開發有限公司││││││房│││││├──┼───┼───────┼───────┼─────┼───────────┼─────┼──┼────────┤│002│691│林森路38號○○○鄉○○段73│鋼筋混凝土│一層91.54、二層59.15、│陽台13.97│全部│所有權人:高鴻建│││││5-1地號│造、三層樓│三層50.34,合計201.03│││設開發有限公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