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英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英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①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8號、109年度訴字第31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2年,復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②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起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6553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5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4月1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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