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告GrandShineHoldingLtd.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 律師被告KeenPeakTechnologyCorp.兼法定代理人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5,612元(計算式:146,112-500=145,61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蔡碧蓉
法官蔣得忠
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林可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