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4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4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桂蘭選任辯護人詹立言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桂蘭明知 陳財旺 (所涉通姦罪嫌部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係告訴人徐美雪之配偶,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7日(起訴書誤載為106年2月27日,應予更正)上午10時59分許,在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之「伊加伊時尚汽車旅館」房間內,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1次。嗣於107年
3月15日,告訴人查看陳財旺手機,發現陳財旺與被告之性愛影片檔案,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0至101頁、第114至116頁)。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