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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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8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9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197、2320號提起公訴並送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於91年9月7日執行完畢。另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竊盜案件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8月,經定應執行刑1年11月確定,嗣於96年5月8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於96年5月28日下午5、
6時許,在其臺中縣外埔鄉馬鳴村東西巷40號住處內,先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在香菸內點火吸食,而施用海洛因1次;再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後吸入煙氣,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㈢卷附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偵查隊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書各1份。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被告願受科刑範圍如下:第一級毒品部分為有期徒刑11月,第二級毒品部分為有期徒刑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