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 王淑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5
王淑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江秀香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王淑貞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83元及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624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王淑玲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9萬624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上訴利益亦應依此標準計算。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全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6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王淑貞於第一審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王登來 之遺產,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王淑玲返還新臺幣(下同)1萬8000元本息(詳一審家繼訴卷二第250頁), 嗣迭 經追加遺產範圍及減縮後,請求分割之標的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詳一審家繼訴卷二第261至263頁),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土地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其價額為3923萬6659元(見一審家繼訴卷一第39頁),另附表編號15至20所示之金額合計為541萬3968元,故王登來之遺產價額合計為4465萬0627元(計算式:39,236,659元+5,413,968元=44,650,627元)。又王登來之繼承人計有配偶王江秀香及子女王淑貞、 王碧蓮 、 王美雲 、王淑玲、 王美麗 、 王美琪 共7人,應繼分均為1/7,故本件王淑貞請求分割遺產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全部遺產之總價額,及王淑貞之應繼分比例1/7核定為637萬8661元(計算式:44,650,627元÷7=6,378,66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4162元。另訴請王淑玲返還不當得利1萬8000元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共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5162元(64,162元+1,000元=65,162元),王淑貞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萬7087元(詳一審家繼訴卷一第59、157頁、家訴卷第21頁),尚無不合。
(二)嗣王淑貞就第一審判決遺產分割部分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追加主張附表編號21所示之存款7494元亦應列為王登來之遺產(詳本院卷一第123至139頁),則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6,379,732元{計算式:(44,650,627元+7,494元)÷7=6,379,73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萬6243元,王淑貞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9560元(見本院卷一第45頁),尚有不足,故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683元(計算式:96,243元-89,560元=6,683元)。
(三)又王淑貞及王淑玲對本院判決遺產分割部分不服,分別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王淑貞對本院判決遺產分割全部不服,自應按前揭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其上訴利益價額,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9萬6243元。至於王淑玲上訴雖僅聲明對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遺產分割部分不服,惟依首揭說明,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分割,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王淑玲雖僅對遺產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仍應依本院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6,379,732元計算,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萬6243元。
三、綜上所述,王淑貞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6683元及第三審裁判費9萬6243元,而王淑玲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6,243元。茲限渠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認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附表:被繼承人王登來之遺產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或名稱面積權利範圍現存金額或核定價額(新臺幣)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3,298㎡135/37081,389,242元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2,417㎡135/37081,011,972元3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735㎡1081/00000000,228元4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2,810㎡1081/00000000,608元5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398㎡399/0000000,954元6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156㎡399/0000000,354元7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3,770㎡1/241,806,458元8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982㎡1/24470,541元9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8,867㎡1/244,330,051元10土地臺中市○○區○○段000地號(由臺中市○○屯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整編而成)266.82㎡全部9,999,460元11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2,339㎡1081/00000000,201元12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168㎡1081/0000000,212元13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1,805㎡1/45,189,375元14土地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1,752.59㎡6572/0000000,785,003元15存款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3,054元16存款豐原中正路郵局771元17存款中華郵政劃撥儲金143元18債權王登來寄存於王淑玲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帳戶存款1,000,000元19債權王淑玲應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之存款890,000元20特種贈與王登來生前贈與王淑玲購置結婚新居之款項3,520,000元21存款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代發國民年金給付7,4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