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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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 王淑貞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5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 律師上訴人王 江秀香 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上訴人 王碧蓮
王美雲 王淑玲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被上訴人 王美麗
王美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杭起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附表編號判決頁數及行數或附表所示之欄位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1第9頁第5行江 王秀香 王江秀香 2第9頁第19至20行 江賴昭 之遺產巳經分配江賴昭之遺產嗣經分配3第15頁第31行至第16頁第1行如附表一所示 王登來 遺產總額4359萬8112元如附表一所示王登來遺產總額4459萬8121元4第16頁第3行餘額為4296萬2881元餘額為4396萬2890元5第16頁第4至第5行各繼承人應各分得613萬7554元各繼承人應各分得628萬0412元6第16頁第22至23行王淑玲按應繼分比例可分得之遺產價額613萬7554元王淑玲按應繼分比例可分得之遺產價額628萬0412元7第16頁第23至24行僅得再分配267萬7554元僅得再分配282萬0412元8第16頁第26行已逾得再分配之276萬8303元已逾得再分配之282萬0412元9附表一編號9「現存金額或核定價額(新臺幣)」欄位3,330,051元(應更正為3,330,051元)3,330,051元(應更正為4,330,051元)10附表一編號10「所在地或名稱欄位」臺中市○○區○○段000地號臺中市○○區○○段000地號11附表一編號20「現存金額或和定價額(新臺幣)」3,520,000元(本院僅認其中3,460,000元應予規扣)3,520,000元(本院僅認其中3,460,000元應予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