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交簡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交簡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IRTONI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10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WIRTON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WIRTONI(中文名東尼)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
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罪。
㈡爰審酌政府近年來已大力宣導酒後駕車之危險性及違法性,
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既漠視自己生命、身體之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安全,於服用酒類,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狀態下,竟仍心存僥倖執意駕駛自小貨車行駛於道路上,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對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其為印尼籍人士,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及經濟狀況勉持,職業船員,暨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1008號被告WIRTONI(印尼籍)
男37歲(民國75【西元1986】年0
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WIRTONI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10時許,在某艘船上飲用酒類後,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3時38分許,行經新竹市北區東大路4段與南寮街口,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濃厚酒味,並於同日13時45分許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其測定值達每公升0.2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WIRTONI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偵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WIRTONI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檢察官林奕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徐晨瑄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