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3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35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廖宜鴻 債務人 劉名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伍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捌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玖萬壹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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