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64號
原   告  張寶齡
       張俊毅
被   告 文心吟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符梅春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3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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