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3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代 理 人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錦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玖
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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