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4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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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10434號
原   告  李美華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羿蓁 律師
被   告  楊健志 即楊健志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詎
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
、第126條、第13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及自附
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附表所示編號1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發票日
係民國101年6月30日,原告遲至102年7月19日始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已逾1年之消滅時效,被告自得拒
絕給付系爭支票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駁回
原告之訴;(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發票人應照支
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
,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
其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3紙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及第133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650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五、被告固抗辯系爭支票發票日係101年6月30日,原告遲至102
年7月19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已逾1年之
消滅時效,被告得拒絕給付云云,惟查,票據為提示證券,
故付款請求權之行使,須以提示之方法為之,而支票執票人
所為提示,雖已逾票據法所規定之提示期限,但此項提示仍
應視為執票人行使請求權之意思通知,具有中斷時效之效力
。準此,原告業於102年6月21日向付款人即合作金庫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為付款之提示,距系爭支票發票日起算
,尚未逾1年期間,嗣因系爭支票遭退票而不獲付款,原告
即於102年7月19日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有原告起
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稽,是原告於102年6月21日所為
之付款提示已生時效中斷之效果,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被告為附表所示之13紙支票之發票人,原告對被
告之票款請求權亦未罹於消滅時效,從而,原告依票據法第
5條、第126條及第13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50萬元,及
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錫欽
附表
┌─┬───────┬────┬─────┬──────┐
│編│發票日│金額(新│支票號碼│提示日│
│號││臺幣)│││
├─┼───────┼────┼─────┼──────┤
│1│101年6月30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2│101年7月31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3│101年8月31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4│101年9月30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5│101年10月31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6│101年11月30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7│101年12月31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8│102年1月31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9│102年2月28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10│102年3月31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11│102年4月30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12│102年5月31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6月21日│
├─┼───────┼────┼─────┼──────┤
│13│102年6月30日│50萬元│ZQ0000000│102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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