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憲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4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
104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張憲宗,上訴人並於104年12月11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因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另具狀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