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君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184號),本院認應諭知不受理,改為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陳美玲 告訴被告楊淑君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