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4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慶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7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慶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吳慶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法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派員強制拆除其建物,應已知悉未申請建造執照不得擅自建造,竟仍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行為誠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參酌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犯罪情節、手段、違建面積大小、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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