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重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重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重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之宣告刑均應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1日」),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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