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3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31498號聲請人乙○○
號相對人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號碼0000000、00000000紙。
二、連絡電話。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