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調字第8號
聲請人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振榮 法定繼承人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2月1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新市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李振榮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
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起訴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