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宋承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灥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另請求給付違約金742萬元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