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簡字第3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明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