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5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7月26日起至104年7月26日止,每1個月1期,分132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得隨時調整(目前為年率3.41%),經分期攤還尚欠本金293,899元。
(二)上開借款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信用借款約據乙份為證。
(三)債務人應於每月26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99年2月2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信用借款約據之貸款約定書中第6條第1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債權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