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陳瑞壎 即海豐五金建材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2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4月,已於107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已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08年5月3日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李筱羚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陳瑞壎即│金門縣信用合│107年10月31日│3萬1488元│0000000│││海豐五金│作社金湖分社││││││建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