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相對人桐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良時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建志 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8年7月5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設臺北市○○區○○街○○號3樓」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