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33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明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06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蕭明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有關「於不詳時間」部分,更正為「於100年7、8月間」,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蕭明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及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將申設帳戶資料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其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則被告僅係對於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自應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又被告僅以一幫助行為,雖正犯為二次詐欺行為,就被告
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仍僅成立一幫助犯之罪」、「被告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僅有一個,雖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不同,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245號、98年度臺非字第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本件系爭帳戶之行為,雖使該不詳人士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9次詐欺取財之犯行,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參照前揭說明,被告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僅有一個,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係幫助犯,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本院審酌被告將帳戶資料提供他人為詐欺取財使用,紊亂社
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檢警難以追查緝捕,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造成之危害非輕,且未彌補被害人之損失,其行為確屬不該;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被害之人數及遭受詐騙所受之損失、被告行為僅為幫助,對於犯罪過程並無支配力,及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先前從事水電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2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振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4063號被告蕭明俊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81巷35號居高雄市大寮區仁德新村1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明俊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用以作為騙取他人財物之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不詳時間、地點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郵政楠梓郵局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猴」之成年男子,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蕭明俊之上述帳戶後,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 鄭益宇羅偉豪鐘則翰王茂吉呂維德曾敏華溫婷儀俞長志江榮俊 等9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出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蕭明俊上開郵局帳戶內,嗣被害人等9人發覺受騙,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偉豪、鐘則翰、王茂吉、呂維德、溫婷儀、俞長志、江榮俊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蕭明俊於偵查中之供│被告以5000元代價,提供自│││述。│己之上開郵局提款卡、密碼││││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阿猴」使用之事實。│├──┼───────────┼────────────┤│2│告訴人及被害人鄭益宇等│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之經│││9人於警詢中之指訴。│過,及其依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被告之中華郵政楠梓郵││││局帳戶之事實。│├──┼───────────┼────────────┤│3│蕭明俊中華郵政楠梓郵局│證明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被告之中華郵政楠梓郵局帳│││交易清單影本各1份。│戶,隨即遭提領之事實。│││││├──┼───────────┼────────────┤│4│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之存│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被告│││款收執聯、自動櫃員機交│中華郵政楠梓郵局帳戶之事│││易明細表、存摺等影本。│實。│││││└──┴───────────┴────────────┘
二、核被告蕭明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檢察官陳俊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匯款金額單位:新臺幣/元)┌──┬────┬─────┬───────┬──────┬────┬────┐│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轉帳時間│轉帳金額│證據│││(告訴人)││││││├──┼────┼─────┼───────┼──────┼────┼────┤│1│鄭益宇│100年10月│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10月11│4,320元│被害人匯││││11日上午8│刊登拍賣GARMIN│日上午9時10││款之存款││││時許│衛星導航之虛偽│分許││明細查詢│││││訊息,致被害人│││單1紙│││││陷於錯誤予以下││││││││標並得標。││││├──┼────┼─────┼───────┼──────┼────┼────┤│2│羅偉豪│100年10月│在露天拍賣網站│100年10月12│4,970元│被害人匯│││(告訴人)│12日│刊登拍賣拍立得│日16時許││款之存摺│││││之虛偽訊息,致│││明細影本│││││被害人陷於錯誤│││1紙、拍│││││予以競標並得標│││賣網頁列│││││。│││印資料2││││││││紙│├──┼────┼─────┼───────┼──────┼────┼────┤│3│鐘則翰│100年10月│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10月12│3,640元│被害人匯│││(告訴人)│12日15時許│刊登拍賣GARMIN│日16時許││款之中國│││││衛星導航之虛偽│││信託銀行│││││訊息,致被害人│││存摺明細│││││陷於錯誤予以下│││影本1紙│││││標並得標。││││├──┼────┼─────┼───────┼──────┼────┼────┤│4│王茂吉│100年10月│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10月12│3,120元│自動櫃員│││(告訴人)│11日上午8│刊登拍賣GARMIN│日18時57分││機收據1││││時│衛星導航之虛偽│││紙、拍賣│││││訊息,致被害人│││網頁列印│││││陷於錯誤予以下│││資料2紙│││││標並得標。││││├──┼────┼─────┼───────┼──────┼────┼────┤│5│呂維德│100年10月│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10月14│7,070元│被害人之│││(告訴人)│13日23時許│刊登拍賣Sony│日上午10時││中華郵政│││││Ericsson手機之│││存摺明細│││││虛偽訊息,致被│││影本1紙│││││害人陷於錯誤予│││、拍賣網│││││以競標並得標。│││頁列印資││││││││料6紙│├──┼────┼─────┼───────┼──────┼────┼────┤│6│曾敏華│100年10月│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10月14│3,640元│中華郵政││││14日│刊登拍賣GARMIN│日上午11時許││無摺存款│││││衛星導航之虛偽│││單1紙、│││││訊息,致被害人│││拍賣網頁│││││陷於錯誤予以競│││列印資料│││││標並得標。│││3紙│├──┼────┼─────┼───────┼──────┼────┼────┤│7│溫婷儀│100年10月│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10月14│3,120元│被害人之│││(告訴人)│14日13時40│刊登拍賣GARMIN│日14時20分││銀行存摺││││分│衛星導航之虛偽│││明細影本│││││訊息,致被害人│││1紙│││││陷於錯誤予以競││││││││標並得標。││││├──┼────┼─────┼───────┼──────┼────┼────┤│8│俞長志│100年10月│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10月14│3,640元│被害人之│││(告訴人)│6日│刊登拍賣GARMIN│日19時35分││中華郵政│││││衛星導航之虛偽│││存摺明細│││││訊息,致被害人│││影本1紙│││││陷於錯誤予以競│││、拍賣網│││││標並得標。│││頁列印資││││││││料2紙│├──┼────┼─────┼───────┼──────┼────┼────┤│9│江榮俊│100年10月│在奇摩拍賣網站│100年10月14│5,200元│被害人之│││(告訴人)│14日20時20│刊登拍賣GARMIN│日21時43分││中華郵政││││分│衛星導航之虛偽│││存摺明細│││││訊息,致被害人│││影本1紙│││││陷於錯誤予以競│││、拍賣網│││││標並得標。│││頁列印資││││││││料4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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