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審交易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交易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高遠自民國103年8月6日晚上11時許起,至同年月7日凌晨1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號住處,飲用米酒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安全,於同年月7日凌晨2時45分許,酒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年月7日凌晨2時57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大誠街交岔路口時,因紅燈右轉,為警攔查,發現其滿身酒味,遂對其施以呼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6毫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各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已於103年8月26日死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