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1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5,174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新台幣3,3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尚
應補繳2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