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蔡孟珊~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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