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О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陳炳煌)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О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陳炳煌)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