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8號聲明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上列被告因對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559號判決,聲明異議及疑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及疑義均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以:原裁判沒有注意刑法55條之情形,以致違反該規定,未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而判處傷害處有期徒刑五月,侮辱公務員處拘役五十日,是違背法令之判決,且對執行亦聲明異義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對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當事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又同法484條規定受刑人或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本件聲明意旨核非對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且未敘明執行情形如何,有何不當之處,是其聲明核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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