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19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宋祺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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